2011年8月29日 星期一

台大器官移植業務 最重罰停業1年

家屬決定拔除呼吸器與器捐的那一刻,
往往都是淚流滿面萬般不捨,
移植過程必須分秒必爭,
但在台大發生誤植愛滋病患器官給5人事件後,
多一道查核確認的手序,更顯得重要。(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魏怡嘉    台北/2011-08-29

離譜事件始末 明提報告

〔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台大醫院發生誤移植愛滋感染者器官給五名病患的重大過失,台大醫院發言人譚慶鼎昨日表示,台大將在卅日提出報告給衛生署,報告將會以公文形式送達,內容將交代這次的事件始末及如何檢討改進,報告中不會提及「懲處名單」。

邱文達:確認程序有待檢討

人在美國演講訪問的衛生署長邱文達指示亡羊補牢,他表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的作業環節中,對捐贈者檢驗排除感染的確認程序,仍有檢討空間,另醫院器官移植作業人員的教育訓練也要加強。邱文達原訂九月一日返台,由於颱風即將來襲、立院開議在即、加上台大器官移植事件,決提前一、兩天返台。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尚未看到台大醫院的報告,還不清楚問題癥結出在什麼地方,有可能整件事是一個「個案」,目前談全面檢討方案還太早,且會流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若報告中有說不清楚的地方,不排除約談。

石崇良指出,責任歸屬部分,將於調查完畢後,視情節給予台大行政處分。如果屬醫療業務管理的明顯疏失,因而造成病患傷亡者,將依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的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的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如此一來,台大醫院器官移植的業務有可能面臨停止運作一年的命運。

若停業 台大協助1800人轉院

另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來有可能面臨停業處分,譚慶鼎表示,目前在台大等待器捐有一千八百多人,若面臨這樣的情況,將協助病患進行轉院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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