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8日 星期日

自力救濟 受害者可提侵權賠償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林俊宏&洪素卿/2011-08-28

〔記者林俊宏、洪素卿/綜合報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王志超表示,遭移植愛滋器官的被害人可在免疫系統被破壞或出現愛滋病症狀後,向台大醫院或移植手術的醫護人員提出刑事上的業務過失傷害告訴及民事的侵權損害賠償。須注意的是,兩者法律時效不同,刑事為六個月,民事為兩年,被害人要留意以免超過追訴期。

前醫事法律學會理事長、開業律師劉緒倫表示,此次疏失,台大醫院能避免、卻沒有避免,除了實際造成過失的當事人,醫院也難以卸責,在民事上同負連帶責任。

劉緒倫認為,比較麻煩的是民、刑事都有時效問題,以民事侵權行為為例,患者如果經由預防性投藥,等到十年之後才發病,到時追溯時效已屆。

除了持續無償提供所需醫療,可能應該就受捐贈者是否發病、死亡等,分成不同狀態的附帶條件式的賠償。

王志超補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若被害人因被移植愛滋器官而死亡,兩者恐有因果關係,被害人家屬另可提出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告訴。

王志超表示,民法上有健康權概念,受贈愛滋器官的被害人除醫藥費外,可一併提出精神求償索賠,相關病歷等資料應蒐集完備,以利將來訴訟。

此外,王志超指出,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致傳染於人者,依法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醫護人員知情,被認定是共犯的話,恐難逃此法訴究。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這起案例是人為疏失所致,不適用輸血感染愛滋補償,受感染者要直接進入民、刑事訴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