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日 星期六

醫護強制召回隔離 不違憲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電子報/項程鎮&林相美    台北/2011-10-01

〔記者項程鎮、林相美/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六九○號解釋,大法官認定傳染病防治法對醫護人員召回醫院的「強制隔離」規定不違憲,不過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強制隔離期限,並做明確規範,如受隔離者本人或親屬不服時,應有即時救濟及合理補償機制。

大法官稱應有救濟及補償機制

本案源起九十二年四月爆發SARS期間,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發生院內集體感染,市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召回醫院全體員工實施集中隔離,當時該院消化系外科主任周經凱未返院隔離,遭到重懲,被記兩大過、停職、罰鍰二十四萬元、及停業三個月,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周經凱在釋憲聲請書指出,市府命令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剝奪醫護人員人身自由,相關法律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周還另提起國賠訴訟,已遭高院駁回。

大法官認為,強制隔離為剝奪人身自由,但主管機關為迅速及專業防疫而強制隔離,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此外,強制隔離為維護生命和健康等重大公益的必要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至於主管機關基於疫情需要,也有權實施必要處置,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周醫師堅持強制隔離違憲

周經凱和妻子李宜殷兩年半前移居台東縣池上鄉開業,他昨天晚上如常看診,得知釋憲結果,他透過妻子表示,奮戰多年終有意義,證明傳染病防治法確實不周延之處,但他仍重申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強制隔離的規定明顯違憲。

李宜殷表示,對於大法官釋憲結果雖感無奈,但已達到釋憲目的,讓外界了解傳染病防治法及隔離程序均有需要改進之處,醫師本應救人,但當時強制隔離的規定反而是害人。

不過,李宜殷說,再怎麼委屈也沒有SARS受害者委屈,希望主事者記取SARS的教訓,政府才能進步。

本案是大法官徐璧湖、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在任期內所做最後一次釋憲案,徐璧湖等四人昨天任期屆滿,許玉秀還對本案提出不同意見書,林子儀、許宗力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至於新任大法官陳碧玉、黃璽君、湯德宗、羅昌發今天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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