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二代健保久居海外國人之投保條件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2012-06-12  

投保條件從嚴規定,延長返國投保等待期

現行健保制度,曾有參加健保紀錄的國人,倘因長期出境致戶籍已被遷出國外時,等到返台重新設籍後,就可立即恢復健保資格。

在二代健保新制下,長期出境致戶籍已被遷出國外之國人,如果在回國前的2年內沒有投保紀錄時,須在台灣設籍滿6個月,才能加入健保,使用健保醫療。
˙出國2年以內的國人,只要仍設有戶籍,須依規定繼續投保。
˙出國2年以上、4年以內,因戶籍遷出國外而健保必須退保的國人,返國後要先重新設籍,重    新設籍當日即可恢復納保。
˙出國4年以上,且近2年沒有投保紀錄的國人,返國後需重新設籍滿6個月,才能加入健保。但如果在102年1月1日前已出國者,於102年12月31日前首次返國且重新設籍後就可以在設籍當日加入健保,不必受到6個月等待期的限制。

二代健保現制健保
  1. 設有戶籍滿6個月,始符合加保資格。
  2. 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1. 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者
    2. 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3. 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4. 102年12月31日前首次返國且重新設籍者。
    (2)受僱者
  1. 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符合加保資格。
  2. 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1)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1. 曾有加保紀錄者
    2. 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2)受僱者


二代健保久居海外國人之投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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