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3日 星期一

健保局針對自付差額之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2012-06-12

無論是否為健保醫療給付項目,特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都須符合3原則

資訊公開:健保局輔導特約醫療院所於診間、布告欄或櫃檯公告自費項目明細。

事先告知:非因情況緊急或不可預期之情形,不得於手術、檢查及處置實施過程中徵詢使用健保不給付之項目。

開立正式收費單據:應載明健保醫療、自費醫療及非屬醫療項目之收費金額。

健保不給付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規定,不在健保給付範圍之項目,如:掛號費、美容外科手術、成藥、病房費差額、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等。

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部分給付項目,由民眾自付差額(查詢路徑:健保局全球資訊網/一般民眾/健保醫療服務/健保特殊材料/醫療材料差額負擔)。

違規特約醫療院所之處理

民眾自費項目如果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而特約醫療院所卻向民眾收費,則構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之情事。違反規定者,應退還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5倍之罰鍰。

健保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囑保險對象自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且不得應保險對象之要求,提供非屬醫療所需之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若違反者,依健保相關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部分民眾會有「自費的比較有效、自費的品質比較好」的迷思,所以,在尋求醫療服務時,常不小心花了冤枉錢,其實,健保的用藥是經過雙重嚴格把關的。第一關經過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發給許可證,是依法合格上市的藥品,第二關再由藥商提出納入健保給付申請核價,納入健保給付,品質有保障。

健保局為了保障民眾在就醫上『知』的權利,會陸續發布常見特約醫療院所要求病患自費項目的說明,如:大量點滴注射、一般材料、自控式止痛、高壓氧治療及正子斷層掃描等,供保險對象及特約醫療院所參循。查詢路徑:健保局全球資訊網/一般民眾/常見就醫自費項目/常見醫療院所要求民眾自費之醫療項目。

正因為醫療有高度個人化的特性,除了診斷、用藥合宜,還得搭配醫院的設備及醫師的技術與用心。選擇自費項目之前,建議先五問:(1)健保有沒有給付?(2)自己要付多少錢?(3)比起健保給付項目好在哪?(4)有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5)有沒有可能的併發症及後遺症?

如果您在就醫時,對於醫護人員建議的醫療服務內容有疑問時,健保局提供您以下的服務管道:

免費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健保局全球資訊網(www.nhi.gov.tw)

(1)意見信箱

(2)就醫申訴服務專區:若您已向特約醫院申訴專責窗口反映,仍無法獲得合理解釋,請聯絡健保局相關業務組進行申訴。健保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健保局各業務組轄區之縣市及聯絡電話
業務組別
轄區範圍
聯絡電話/
臺北業務組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02)2348-6753
北區業務組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07)323-3123
東區業務組
花蓮縣、台東縣(03)833-2111


【法源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51條
下列項目不列入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   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第6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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