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泡泡染」不是「洗髮精」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週報第271期


近幾年來,電視購物頻道播放著一邊洗髮即可染髮的畫面,標榜不需特殊染髮程序及防護措施的「泡泡染」,就可擁有亮麗髮色,簡單方便又省錢,讓不少消費者心動不已。

「泡泡染」其實是一種染髮劑,並非洗髮精,而且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需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將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染髮劑」使用的化學染料成分,對於皮膚敏感者較容易產生過敏現象,所以使用染髮劑時,應避免與皮膚直接長時間接觸,更不可以把染髮劑當做洗髮精來使用,以免造成無法預知的傷害。使用染髮劑時,更應避免藥液流入眼睛,萬一不小心流入眼中,則要立即以清水沖洗。用過染髮劑之後,一旦出現不適症狀,要立即就醫診治。為確保消費者的使用安全,衛生署已於87年公告規定染髮劑的使用時注意事項(如: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敏感測試、染髮操作時應戴手套等等),廠商必須將注意事項,標示於產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上,供消費者參閱,違反者,企業經營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衛生署未核准任何用於可洗髮兼染髮的產品上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提醒消費者在選購染髮劑時,應切實依照說明書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不可以把染髮劑當洗髮精來用,避免發生副作用。民眾如因購用的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 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藥物食品第271期.pdf

「泡泡染」不是「洗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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