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氣喘不一定會喘

「健保卡不是換購卡」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委員會991025第48期電子報(雙月發行)

文/蔡明誠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全民健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

全民健保之權益爭議案件,曾發生診所負責醫師,刷保險對象健保卡,換取四物丸、健康食品、維他命等虛報醫療費用之情事,此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之詐騙行為,除違反健保法的行政罰責任外,其行為也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就此等刑事責任,應由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起訴,然後由法院為判決。

常見的案例為:健保局接獲民眾檢舉,或派員訪查得知,下列診所涉有刷健保卡換取健保不給付或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或以其他不正當行為,申報醫療費用之情事。以下引介下列3案例:

第一件案例是,97年2月健保局派員訪查發現甲診所,訪查時發現95年至97年期間多位保險對象至甲診所刷健保卡換領取寶樂健軟膠囊、六鵬健多龍粉劑、愛麗霜皮膚保養製劑等,或由其持本人及家屬健保卡換領Glucosan高妥仙、Progen軟膠囊、保鈣多立甜嚼錠、胃治潰、清血油藥拉平(Lasyn)等,甲診所憑相關刷卡向健保局申報多筆醫療費用。本案訪查期間依法定程序訪問紀錄,後均經該等保險對象簽名、蓋章或按捺指印確認在案,事後甲診所亦坦承有上述情事,本件違規事證從而已臻明確。

本案所涉違規金額7萬多點,違規情節為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等情事,健保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條違規處分裁量基準」第5點規定,裁處停止特約3個月;該診所負責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

該診所不服,提起爭議審議。爭審會審定認為甲診所前開違規事實,核屬該當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1項第5款及第8款規定,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確有「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違規情事,處以停止特約3個月,且同辦法第70條前段規定,甲診所負責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並無不合,原核定仍應予維持。

另一案例為健保局於96年9月至12日期間訪查乙診所,經訪查18位保險對象後,有表示其未至申請人診所就診,係由其家屬至申請人診所刷渠等健保IC卡領取健保不給付之四物丸、酸痛貼布、藥帖煎劑、鈣片、筋露噴氣劑等,亦有告知其本人僅純粹至申請人診所刷健保IC卡領取健保不給付之藥帖煎劑及酸痛貼布等情事。惟申請人卻向健保局申報渠等保險對象94年9月至96年7月多筆就診之醫療費用。健保局於查明後處以終止特約,並自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特約,負責醫師於終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

該行政處分經提起爭議審議,爭審會審定認為健保局依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刷健保IC卡換物虛報醫療費用,且違約總虛報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10萬元部分,乃依同辦法第70條前段規定,處以終止特約,並自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特約,負責醫師於終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第三個案例為健保局前於93年4月至9月期間,派員訪查丙診所發現,7位保險對象,未曾至該診所就診,卻虛報該等保險對象93年4月至7月期間之醫療費用之情事,處以停止特約3個月,且負責C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丙診所於95年7月終止合約)。

另外,本件虛報醫療費用案並依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緩起訴處分書記載,C負責醫師所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均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審酌C負責醫師已坦認犯罪,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亦表明願給付健保局之裁罰及欠款,若暫緩對其起訴,對公共利益之維護無礙,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處以緩起訴。

檢察官的緩起訴書相關事證記載,略以負責C醫師明知保險對象應親自就診,按實際就診次數及確實依病情、病歷記載所開藥品,向健保局申報健保給付等情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觸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倘行為人為公務員,則進一步該當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的緩起訴書得作為健保局與爭審會關於本件之事實認定的參考。

案經提起爭議審議,爭審會審定認為本件申請人業於偵查中已坦承詐領健保給付,且亦表明願給付健保局之裁罰及欠款,經檢察署檢察官審酌前開情形予以緩起訴處分,本件經查證,其違規事實明確,申請審議駁回。

由前述案例可見,有些醫療院所,經查確有詐領虛報健保費用等不法或不當之情事,理應受處罰者加以裁處,惟部分院所於科處罰則後,仍繼以不法行為,如此一再恣意違規,履勸不聽之行為,如不予以加重法律責任,似難以杜絕其不法或不當行為。另針對保險對象部分,因健保特約現存之契約關係,處罰僅依特管辦法加以處理,對此等貪小便宜之保險對象,是否使之負起適當的法律責任,頗值得探究,例如是否依民法第181條規定,將保險對象作為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請求其返還所受之利益外,再如若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再者,現今健保實務及法律規範,卻未賦予行政機關得以擇優特約院所,建議未來修法時宜將此等特殊狀況納入立法考量之內,以防杜院所恣意違規。

摘錄法令條文:

一、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違規處分裁量基準第 5 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當申報醫療費用,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且無本辦法第六十八條所定情事之一者,處停止特約三個月。」
                
五、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1項第5款及 第 8 款「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或就其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六、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70 條前段「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止或終止特約者,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止特約期間或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
        
七、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第 1 項第1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情節重大,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違約總虛報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主要違約類型為登錄保險憑證,換給本保險不給付或非對症之藥物、物品。」

八、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九、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民法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泡泡染」不是「洗髮精」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週報第271期


近幾年來,電視購物頻道播放著一邊洗髮即可染髮的畫面,標榜不需特殊染髮程序及防護措施的「泡泡染」,就可擁有亮麗髮色,簡單方便又省錢,讓不少消費者心動不已。

「泡泡染」其實是一種染髮劑,並非洗髮精,而且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需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將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染髮劑」使用的化學染料成分,對於皮膚敏感者較容易產生過敏現象,所以使用染髮劑時,應避免與皮膚直接長時間接觸,更不可以把染髮劑當做洗髮精來使用,以免造成無法預知的傷害。使用染髮劑時,更應避免藥液流入眼睛,萬一不小心流入眼中,則要立即以清水沖洗。用過染髮劑之後,一旦出現不適症狀,要立即就醫診治。為確保消費者的使用安全,衛生署已於87年公告規定染髮劑的使用時注意事項(如: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敏感測試、染髮操作時應戴手套等等),廠商必須將注意事項,標示於產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上,供消費者參閱,違反者,企業經營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衛生署未核准任何用於可洗髮兼染髮的產品上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提醒消費者在選購染髮劑時,應切實依照說明書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不可以把染髮劑當洗髮精來用,避免發生副作用。民眾如因購用的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 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藥物食品第271期.pdf

「泡泡染」不是「洗髮精」

2010年12月4日 星期六

瘦了健保 肥了醫療財團

【聯合報╱記者 程嘉文】2010.12.04 03:03 am

一九九六年健保初開辦,開銷是二二四八億元,到現在將近五千億元,每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八。病床數目從一九九五年底的八萬九千床,成長到前年底的十四萬三千床,成長率將近六成,每萬人的醫師數成長四成多。

相對十幾年人口與經濟的成長趨勢,就可以知道在健保制度的「餵養」之下,台灣的醫療產業擴張程度,是多麼一枝獨秀。

但某個程度來說,健保也成了台灣的「人民公社」:由於「多看診」與「多開藥」,都等於「多領健保」,其中有多少是醫院或醫師「鼓勵」下,或是民眾「不花白不花」心理作祟,所導致的非必要醫療,恐怕誰也算不出來。

再加上轉診制度不上軌道,民眾寧可負擔為數不大的開銷差額,也要擠往大醫院。大醫院愈來愈賺錢,更可以投資擴張、加強促銷,各大財團也競相開設醫院,更進一步把小診所逼入關門歇業的絕境。由於大型醫院多半屬於財團擁有,在政策制定上擁有強大的影響力,因此轉診制幾乎淪為口號。

另一方面,病床數量大增,許多新設醫院仍然落腳於消費能力較高的都會區,民眾住院「一位難求」的問題也未必改善。醫師比率大增,卻向「高收益低風險」的皮膚、牙科等處集中,結果在基層的、弱勢的領域,改善程度始終不及「大盤走勢」。

健保實施十餘年來,的確幫助不少家庭,度過疾病帶來的嚴重財務負擔,還被諾貝爾經濟獎得主克魯曼盛讚是「全球最好」。但如果政府不能夠避免「醫療財團」的過度擴張,民眾不能體會到「羊毛出在羊身上」,結果就是開銷不斷上升,造成永遠無解的財務危機。

【2010/12/04 聯合報】http://udn.com/

瘦了健保 肥了醫療財團

二代健保 藥品不列差額負擔

自由時報2010-12-4

有利經濟弱勢民眾用藥
〔記者魏怡嘉、施曉光、陳慧萍/台北報導〕朝野立委昨日針對二代健保達成藥品不列差額負擔的重要共識,也就是經濟弱勢的民眾不會因為無力負擔差額,而無法使用價格較高的藥品。

另外,未來醫療院所若以不正當方式詐領健保費,將被處以詐領金額二到二十倍罰款,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將被移送法辦,不再只是退錢或罰款了事。至於現在的健保監理委員會及費協會合併,稱為「全民健康保險會」,但朝野立委對於委員組成比例仍有歧見。

家戶總所得內容爭議大
至於備受外界關注的焦點: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要納入哪些內容?民進黨團仍主張將土地交易所得、退職所得及海外所得等多項資本利得納入,國民黨團並不接受,亦不願逕付表決,將再提出修正版本,由於朝野立委對多項關鍵條文仍無共識,下週一將繼續協商。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部門在費率上限、無工作者推定虛擬收入、藥品採購定型化契約及菸捐可以納入二代健保安全準備金等立場相當堅持,國民黨團打算直接交付表決處理,下週二的立法院表決大戰難免。

下週闖關面臨表決大戰
在費率上限部分,國民黨團堅持以三.五%為上限,另在無工作者推定虛擬收入方面,無收入的家庭主婦及失業民眾,將依國民年金保險推定虛擬所得繳交健保費,等於這些人要跟一個月收入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的有工作收入者繳一樣多的健保費。若以費率二.七%計算,每個月要繳的健保費為四百六十七元。

另外,為了避免家戶所得為零者不用繳交健保費,衛生署規劃依照農保推定,每人每月繳交的最低健保費,粗估約為每月三百五十元,也因此原規劃的家戶總所得上、下限將配合取消。

外界質疑無收入者依社會保險推定虛擬所得收入計算健保費不合理,楊志良表示,過去這些眷屬都是跟著先生的收入來計算健保費,先生收入三萬元,就以三萬元來算,收入五萬就以五萬來算,即使是失業者用第六類加保,一個月也要繳七百四十九元,二代健保實施,這些人只用一萬多元來推定所得,健保費比現在少繳多了。

參與協商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批評,衛生署對於關係全民權益的健保費率計算方式、採家戶總所得的概念以及藥價黑洞等問題,始終沒有積極作為,也無法提出透明公式說服社會大眾,即使最後表決過關,也不是全民之福。

衛署主張101年元月實施
二代健保通過後,要何時實施?參與協商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為「應在法中明訂」;衛生署長楊志良主張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上路;但健保局局長戴桂英表示,需要兩年的時間準備,多位藍委主張延到總統大選後,降低選情衝擊。由於喬不定實施日期,最後決定交由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二代健保 藥品不列差額負擔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廚房=毒氣室? 主婦吸油煙如吸毒

東森新聞/2010/11/30 13:47

家裡如果廚房小,抽油煙機功能又不好,小心油煙全吸到肺裡頭。 台師大地理系教授,就發現公寓空間分配,廚房最小,有的才一坪大,很多家庭主婦在裡頭飽吸油煙中的有毒物質,彷彿身處毒氣室一般。

蒜頭、薑下鍋爆香,油鍋熱滾滾,青菜快炒香味四溢,但油煙也跟著冒出來,媽媽天天在廚房打理家人三餐,只窩在小小空間裡,有些還只有一坪大轉個身都不容易。 跟斗大的客廳比起來,比例差很多,台師大地理系教授分析公寓空間配置,直呼廚房根本就是毒氣室。廚房煮菜連客廳都可以聞得到味道,台灣婦女不吸菸,罹患肺癌的比率比國外高,這廚房裡的高溫油煙,醫界研究就是婦女罹肺癌的原因之一。 不過毒物科醫師提醒 其實重點不是在於廚房大小,而是抽油煙機功能通不通風是關鍵,專家建議抽油煙機與鍋子最好差距50-60公分,抽油煙機的管路轉折也別太多,長度在5公尺以內才能有效排煙,而想要避免肺癌上身,最好的方式就是改變烹調習慣,低油煙才是健康王道。

廚房=毒氣室? 主婦吸油煙如吸毒